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1635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