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882號原告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律師被告 楊慶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63年3月15日結婚,育有1女 楊青蓉 ,現已成年,婚後被告經常無故對原告施加暴力,其後更將原告趕出家門,並恐嚇原告若不從其要求,將傷害原告及兩造之女,原告甚為恐懼,只好於78年1月間被迫搬離兩造共同住所,此後原告獨自一人生活,未再與被告同財共居行夫妻生活,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可能,為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的事由請求離婚。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當庭協議整理原告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
(一)確認原告請求權基礎,如卷附書狀及以前筆錄所特定之型態。
(二)就原告請求權之原因事實所主張之證據方法如卷附物證及所聲明之人證。
五、兩造於63年3月15日結婚,育有1女楊青蓉,已成年,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又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亦據證人即原告胞兄 張勝隆 證稱:兩造現在沒有一起住,他們從78年間分居至今,因為被告酒後回來就會毆打原告,他經常打原告,原告的肋骨還遭被告打斷,被告以開計程車為業,他竟然載客人回家叫原告接客賺錢,他實在很惡劣,後來原告搬回娘家後,被告還到娘家鬧事,媽媽被他氣的要死,一直到我媽媽過世後才沒有過去鬧,兩造分居已逾21年,夫妻有名無實等語。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六、按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1001條規定),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經查,兩造結婚多年,並育有1名子女,被告基於夫妻情誼,自當本於互信互諒之態度,與原告共同經營和諧的婚姻生活,相互扶持、彼此尊重,此乃婚姻之目的。詎被告經常對原告施加暴力,並驅趕原告離家,原告被迫於78年1月間搬離共同住處,致兩造分居已逾21年,夫妻有名無實,客觀上兩造之婚姻已因被告之行徑,而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從而衡以該事由之發生並非基於原告一方所致之,是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