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雅蓯律師
李慧芬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6日以99年度訴字第18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林芳華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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