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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