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一)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上訴人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8樓法定代理人 張榮鑌 原住同上市○○路○○巷○弄6之1號被上訴人京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恒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被上訴人匯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國強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複代理人 周志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榮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公示送達法定原因,經被上訴人匯東國際有限公司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上訴人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榮鑌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