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告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趙永全 訴訟代理人 傳俊超
吳俊澤 黃仕翰 律師被告首長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幼瀾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 律師
謝以涵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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