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翁慧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屏香 、 陳華國 、 陳華政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4,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35,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本件訟爭土地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異動索引清冊,及共有人即被告陳屏香、陳華國、陳華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3月1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