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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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5號上訴人 詹明德
詹裕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 律師被上訴人 劉繼榮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曉芳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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