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3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5號上訴人 詹明德 詹裕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 律師被上訴人 劉繼榮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法官林曉芳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書記官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