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上訴人銘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海 上訴人潤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月 上訴人上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阿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王耀安 律師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複代理人 顏靖月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市○○區○○段七小段688地號東星大樓
都市更新會法定代理人 吳麗玲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白友桂 律師 吳典倫 律師上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連正義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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