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3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