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36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彭勝康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76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60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彭勝康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具狀就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76號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全卷除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