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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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佑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288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5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周佑哲與告訴人 鍾秀琴 原係鄰居關係,於民國99年6月30日凌晨3時許,竟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利用告訴人位於高雄縣○○鎮○○路○○○巷○○號之住處二樓陽台鐵窗未上鎖,無故侵入上開住處,嗣為告訴人發覺報警,始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
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98條及第30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亦為同法第308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而侵入住宅罪依上開刑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本案刑事告訴,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之所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采葳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義龍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 簡 字第 150 號(100.02.24)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審易 字第 585 號判決(100.03.31)【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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