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鄧軒弘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涉犯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軒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鄧軒弘因涉犯妨害兵役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由被告於民國101年4月2日繳納現金5千元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參(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年度偵緝字第297號卷第5頁反面)。茲因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此有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世華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