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35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維昌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羿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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