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偉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家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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