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509號
原 告 乙○○
丙○○
1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5,0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61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61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70
元,尚欠新台幣1,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
理由(需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