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509號
原   告 乙○○
      丙○○
            1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5,0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61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61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70
元,尚欠新台幣1,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
理由(需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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