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8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83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2日上午11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
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
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至第五個月,按月給付新
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
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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