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簡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板簡字第26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維成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353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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