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南簡字第8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上
訴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具狀補正上訴法定程式,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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