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南簡字第8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上
訴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具狀補正上訴法定程式,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