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為調解程序事件所準用
。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