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3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載,債務人係設於臺北縣永和市,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