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81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被上訴人即原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已於同年10月30日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0元(計算式詳本院103年度補字第477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48,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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