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1號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被告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律師法定代理人 羅碧安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 律師
參加人TaimurSharih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 律師
陳信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99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15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終結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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