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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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787號上訴人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訴訟代理人 林江涯
吳宏城 律師 黃若婷 律師 張本立 律師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 律師
林哲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