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侵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信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335號、102年度偵緝字第336號、102年度偵緝字第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一○四年度侵訴緝字第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8日以104度侵訴緝字第4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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