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柏文選任辯護人林智群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柏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柏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參酌卷內證據資料、全案情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12月1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經查,經本院於105年3月4日訊問被告後,認本院諭知羈押所憑之依據即被告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以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高度再犯傷害罪可能等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參酌被告之母親表示:家中只有伊與被告2人,伊平日白天均要上班,無法照顧被告等語;辯護人稱:不反對繼續拘束被告之人身自由,僅請法院考量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無法適應監獄生活,建請安排適當之醫療處所,方便其接受治療之意見,本院認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逕以責付或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爰裁定自105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何佳蓉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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