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1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01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易字第1765號
第20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耿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652號、第2191號、第2378號、第2483號、第2499號、第3087號、104年度偵字第14238號)暨移送併辦(104年度毒偵字第2923號),本院合併審理,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承曄書記官黃盈菁通譯程珮涵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曾耿光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共肆包(均含包裝袋,驗前淨重依序為貳點柒玖公克、零點貳肆捌公克、零點零玖參公克、貳點零參陸公克;驗餘淨重依序為貳點柒柒玖公克、零點貳參柒公克、零點零捌參公克、貳點零貳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曾耿光前 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0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5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簡字第4247號、101年度簡字第5186號、102年度簡字第214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5月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2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3年4月2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3年5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方式,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共計7次,各次犯罪情節、施用毒品種類等,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7「犯罪態樣」欄所示)。嗣經警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7「查獲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查獲之,並分別扣得該附表編號1、編號3至6「查獲時間、地點」欄所示之物,而揭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鄭筑尹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筑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犯罪態樣│查獲時間、地點│主文││號││││├─┼───────────┼───────────┼──────────┤│1│ 曾耿光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嗣於104年3月25日11時30│曾耿光施用第二級毒品│││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中│,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於104年3月25日8時至9時│山二路489號前,因形跡│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許間之某時許,在位於高│可疑為警盤查,曾耿光於│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雄市○○區○○路與中正│警方未發覺其施用第二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三路交岔口處之某加油站│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包(含包裝袋,驗前淨│││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主動自其右邊褲子口袋│重貳點柒玖零公克,驗│││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取出前揭施用所剩餘之│餘淨重貳點柒柒玖公克│││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沒收銷燬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淨重2.79公克,驗餘淨重││││他命1次。│2.779公克)供警查扣,│││││主動坦承施用犯行,而願│││││接受裁判,復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2│曾耿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嗣於104年4月17日22時40│曾耿光施用第二級毒品│││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中│,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於104年4月16日某時許,│正三路3號前,因警方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施臨檢勤務而為警盤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復徵得其同意採其尿送驗││││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安非他命1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3│曾耿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嗣於104年4月24日16時30│曾耿光施用第二級毒品│││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許,經警接獲檢舉有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於104年4月24日15時許,│在左開旅館內施用毒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在位於高雄市三民區建國│派員前往查處,當場自曾│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路185號之 金暉 商務旅│耿光右側褲子口袋扣得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館703室,以將第二級毒│揭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包(含包裝袋,驗前淨│││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命1包(驗前淨重0.248公│重零點貳肆捌公克,驗│││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克,驗餘淨重0.237公克│餘淨重零點貳參柒公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復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沒收銷燬之。│││非他命1次。│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4│曾耿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曾耿光施用第二級毒品│││品MDMA之犯意,於104年4││,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24日18時為警採尿回溯││月,如易科罰金,以新│││一、二天前,在不詳地點││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將MDMA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5│曾耿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嗣於104年5月5日16時30│曾耿光施用第二級毒品│││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許,警方前往高雄市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於104年5月4日16時許○○○區○○○路○○○號金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在位於高雄市○○路上某│飯店703號室實施臨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友人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當場扣得曾耿光左開施用│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所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包(驗前淨重0.093公克│重零點零玖參公克,驗│││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驗餘淨重0.083公克)│餘淨重零點零捌參公克│││基安非他命1次。│及曾耿光所有供本件施用│),沒收銷燬之;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器壹組,沒收之。││││所用之吸食器1組,復徵│││││得其同意採其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6│曾耿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嗣於104年5月10日14時50│曾耿光施用第二級毒品│││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武│,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於104年5月10日14時30分│廟路與武聖街口,因 林進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許,在高雄市苓雅區至誠│文騎乘機車附載曾耿光均│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10巷11號友人 林進文 (│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其所涉施用毒品罪嫌由臺│曾耿光當場將前揭施用剩│包(含包裝袋,驗前淨│││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貳點零參陸公克,驗│││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驗前淨重2.036公克,驗│餘淨重貳點零貳伍公克│││2379號案件另案偵辦中)│餘淨重2.025公克)棄置│),沒收銷燬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於地上而為警查扣,復徵││││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得其同意採其尿送驗,檢││││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命1次。│上情。││├─┼───────────┼───────────┼──────────┤│7│曾耿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嗣於104年6月5日9時10分│曾耿光施用第二級毒品│││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許,在左開益大飯店前,│,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於104年6月5日7時10分許│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發│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在位於高雄市三民區九│現曾耿光為毒品列管人口│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二路172號益大飯店209│,復徵得其同意採其尿送││││號房內,以將第二級毒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始悉上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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