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穎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 律師
林柏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穎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俊穎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至110年2月2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玆本院 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3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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