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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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甲○○、乙○○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二千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拾捌萬貳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鄭威莉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