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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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方美丹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美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具保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屬實,爰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