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24號上訴人甲○○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96年度訴字第31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2,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晉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