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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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348號債權人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狀末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