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榮華 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1.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3.應補正:││①每月支出房屋租金3,500元之證明。││②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4.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5.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6.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5年3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7.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8.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9.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10.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11.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12.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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