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二)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二)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尤挹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4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月13日執行羈押,至94年4月1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