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部分,其法定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淑敏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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