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28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正嘉 律師複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徐文祥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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