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季宜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關於「 廖登豪 」之記載應更正為「季宜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關於「廖登豪」之記載,顯係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誤載,致正本與原本有所不符,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原判決正本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