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3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0四0號)及移送併案(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