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3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鼎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肆仟柒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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