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原告庚○○
辛○○○癸○○己○○壬○○甲○○○
上6人共被告丁○○
戊○○○丙○○上列原告等6人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丁○○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830,000元,應繳裁判費432,9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31,9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僅可針對訴訟標的價額茲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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