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92號原告甲○○
樓丙○○
樓乙○○○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告戊○○
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0,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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