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9日犯幫助詐欺取財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98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8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