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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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3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原名 李朝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依被告所簽借據背面之其他約定事項第21條(見支付命令卷第4頁)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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