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2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公訴人」更正為「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誤繕為「公訴人」,依上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訴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林俊寬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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