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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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427號聲明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明,應徵收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曾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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