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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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債務人 陳佳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

(二)、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薪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並釋明目前每月薪資多元?是否尚有扶養任何親屬子女?
(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款帳戶含銀
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自98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四)、最大債權銀行究竟何銀行?債務人有無向其聲請前置協商?補正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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