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6號原告台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921元(計算式:〈甘藷219公斤×10年×20.1元〉+〈稻谷58公斤×10年×20.52元〉=55,921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類推適用同法第77條之10規定(參見 吳明軒 著民事訴訟法上冊第266─268頁)),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1,000元,原告提起本訴,並繳納訴訟費用23,275元,從而,本件計溢收裁判費22,275元(23,275元-1,000=22,275),應予退還。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