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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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65號債權人欣立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微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順通風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德順通風工程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11年12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7927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