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提出債務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確認債務人乙○○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
㈢債務人乙○○借款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契約(消費借貸行為
)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