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債權人竹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啟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清倫 即金協和南北雜貨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江啟文」姓名相符簽章之聲請狀。(因聲請狀末為「 江啓文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